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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被拦截和殴打
2025-06-18 来源:民情民意网

河南南阳: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被拦截和殴打

——郑州当地公安机关拒不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近日,笔者接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居民周银惠女士的反映,周银惠称:

2025年的6月6号星期五,我与本村人一块去郑州中央第五巡视组反映拆迁的问题。7号上午十点左右吧,武侯街道办事处的和姜沟居委会接访人员,办事处包村干部叶德进和信访主任靳津,姜沟村村民,居委委员张晓劝返让回家,说回去再说,也就准备买票回家,因信访主任说把来回路费及住宿费补贴给我们,这时张晓不同意给我,我让他们走不要管,就这样,他气势汹汹辱骂我,老不要脸,他拳打脚踹并用脚使劲的踹我肚子把我踹倒地下头磕在地上,当时磕了一个大血包,头晕头疼,后被120拉倒惠济医院诊治,也报警110了。

6月13号下午我的身体恢复了一些,去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派出所找朱志杰所长要立案回执,他不给反说按信访条例办,又说按公务员处理,我说他就是一个小村主任啥时成公务员了,说啥都不给手续,不立案也是南阳有人去派出所活动了,现在不解决处理硬耗着,没办法。

之后,孙六哥报警打120急救电话,才将周银惠送到医院救治。

据了解,周银惠女士被姜沟居民张晓殴打的时候,武侯街道办事处信访主任兼包村干部叶得进、靳津等武侯街道办事处的公职人员四个人在场,没阻止,没报警,不救治,放任事态的发展,周银惠称:很怀疑是不是办事处有预谋了,到现在相互推诿,不解决,不处理,硬耗。都在现场,他们没有任何阻拦性行为,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2025年6月13日,周银惠当地

长兴路派出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以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给出具受案回执,履行法定职责,对6月7日的报警发生侵害人身伤害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

之后,周银惠再次反映情况,仍然遭到武侯街道办事处的阻拦。

但是,至今已经3天过去了,长兴路派出所的朱所长居然以打人者系“公务员”,不属于派出所管辖。

但是,至今非但没有给殴打周银惠的张晓任何行政处罚,长兴路派出所居然连受案回执也没有给周银惠出具受案回执,该派出所的朱所长还声称什么给出具“不予受案回执”,问他是什么规定,居然让周银惠自己找找。

至今就连不予受案回执也没有依法出具、没有依法送达,完全是拿受害人的严肃报案当做儿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一个居民殴打另一个居民,居然可以被认定为“公务员”殴打居民,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务员,在郑州就可以无条件殴打公民,2021年6月,曹礼淑和其姨妈在郑州市郑汴路和玉凤路交叉口伟业芝华小区被殴打,也是被定性为公职人员殴打百姓,最后无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次打人的是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居委会居民,居然也能够享受到“公务员”的待遇。

周银惠称,不知道张晓这个人什么时候考入公务员队伍的?请长兴路派出所的朱志杰能够给出明确的答复。

如果张晓这样的人能够考上并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话,由此就可见河南省公务人员队伍的素质该是多么的底下。

有关周银惠依法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被殴打的事件,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

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于北京

举报信

——关于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职责的举报

举报人:周银惠,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01196412153523,  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村刘相组,电话:15538770996。

被举报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哲,地址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雪枫西路1396号,电话 : 0377-63311110

举报请求事项

1. 依法责令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分局对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2. 纠正该局以“民事赔偿到位”为由拒不履行刑事立案职责的违法行为;

3.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控告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及处理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刑事犯罪事实清楚

2019年2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联合多部门强制拆除控告人房屋,导致房屋及屋内财物严重损毁。经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包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豫行再61号判决)已明确认定该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359,312元及物品损毁补偿款几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5,000元以上即应刑事立案。本案中,仅法院判决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36万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且存在“纠集多人公然毁坏财物”等加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 公安机关拒不履行立案职责

控告人多次向卧龙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立案申请,但该局以“民事赔偿已到位”为由拒绝立案,仅将案件定性为行政纠纷。此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构成不作为。

二、法律依据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应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二、被举报单位违法行为

1. 违反刑事立案法定程序,滥用“民事赔偿替代刑事追责”逻辑,实质包庇犯罪嫌疑人;

2. 未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剥夺控告人申请复议、复核的权利;

3.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置若罔闻,涉嫌渎职。

此致

中央第五巡视组

举报人:周银惠(签名)

2025年4月23日

附件:

1.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卧龙区公安分局《关于周银惠反映问题的回复》(卧公信回复字〔2025〕025号)

来源:民情民意网  https://www.mqmyw.com/article/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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