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北京唐人街大厦“监督者”成“运营方”,商户拒缴房租被停水停电。位于北京朝阳区繁华地段的唐人街大厦由于涉案,合法的法人主体唐人街物业被“莫名”驱赶,法院公示行使监督权的孙某才等8名自然人成立公司,自我授权,收起物业费,并对有异议商户停水、停电。商户多方投诉,问题至今未完全解决。
法院一纸公告, “监督者”成了运营方,涉案企业的经营权、财务权,甚至人事权被交给8个自然人“管理”。事实上,企业只有金钱给付的义务,如此做法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突破事实和法律底线的错误“执行裁定”,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谁来纠正他们的错误做法?
鹊巢鸠占
近日,租住北京朝阳区唐人街大厦办公的北京兴源润业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兴源润业公司)大门上被贴上了《解约通知》和《告知书》。
《解约通知》称兴源润业公司自2024年7月16日拖欠租金至今,限2025年1月10日前搬离。
《告知书》则称兴源润业公司“构成合同自动解约,立即停止非法聚集活动和水、电、燃气的使用。落实朝阳法院《公告》精神,请你搬出房屋。”落款为: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唐人街公司)投资人管理团队,并加盖了唐人街公司的公章。
兴源润业公司员工张杰(化名)气愤的说,我们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被称为“非法聚集活动”,这口气俨然成了“执法机关”。并且加盖的公章已经被唐人街公司登报声明作废。
《农民日报》显示,2023年5月30日,唐人街公司登报声明,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张杰强调,公司不交房租的真正原因为孙某才等8人所谓的“投资人管理团队”,未经朝阳区法院批准,擅自变更法院公示的监管账户。他们自我授权,成立新公司,管理混乱,已经严重侵犯了唐人街公司和众多集资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2021年8月5日,兴源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唐人街公司签订协议,租期五年,月租金2万元。
孙某才等人“接管”唐人街大厦后,2024年,孙某才等人草签,加盖作废公章的合同将兴源润业公司租金提高至每月33800元,缴纳方式:押一付一。
目前,唐人街公司已经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部分集资人向朝阳区法院执行局多次询问孙某才等8人被授权的书面授权情况,工资补贴情况,租金收取情况,请求财务公开。
唐秀园公司
2023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纸公告,打破了唐人街大厦的平静。
公告称,为维护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经集资参与人代表申请”,由集资参与人推荐的孙某才、李某洁、汪某军、周某樯、李某梁、岳某燕、赵某玲、马某明继续对北京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合同范围的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进行管理。北京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全部履行判决书义务之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应接受集资参与人的监督。
公告同时公布了租金监管账户。公司名称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开户银行和开户账号。
然而, 2024年9 月15日,兴源润业公司却收到了孙某才等人加盖作废公章的租金通知,该通知同时在大厦内进行了张贴。
通知说,自2024年9月15日起变更收付款账号,名称:北京唐秀园物业管理股份公司,开户银行:XX银行XX分行,账户:XXXXXXXX,各租赁商户请将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应付费用汇至唐秀园公司银行账户。
一份授权书显示,孙某才等8人同日签字,以唐人街公司名义授权唐秀园公司代收各商户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自当日起变更前述收付款账号。该授权书加盖了作废公章。
天眼查显示,北京唐秀园物业管理股份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5日,位于北京市。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为零,法定代表人孙某才,参保人数为零人。
股东孙某才、李某洁、周某樯、李某梁、岳某燕、赵某玲等6人。其中孙某才持股20%,其余5人分别持股16%。该6人全部为朝阳法院公示监管人员。
2024年12月26日,部分集资人前往询问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某法官,未获得明确答复。
反映称,全体集资人多次要求8人监管团队出示授权委托书,不予提供,让找法院。请李某辉法官出示2800人委托8个监管人员代替大家经营(唐人街)大厦的委托授权书,请核实委托授权书内容及年限。“8人监管团队是盗用所谓的委托书,可以核实当时经办的集资人。”
法官回复没有看到名单,如果有,李某辉法官应该提供查询。
全体集资人多次请求8人监管团队公示工资补贴情况,不给,让找法院。请李某辉法官出示法院认可8人的工资及补贴备案。
法官回复称没有备案,法院也不管,这是企业经营行为。应该公示给全体集资人。
关于8人监管团队,违背法院公告,将案款打入不相关账户唐秀园公司。2024年12月23日李某辉法官口头回复不能用其他账户。监管团队说给法院备案了。请李某辉法官立即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法官回复没有备案一说,违背公告用其他公司账户,是企业经营行为,属于工商税务(部门)管理。
8人监管团队既代表唐人街公司管理(大厦),又成立唐秀园公司收款,还代表集资人利益,还不接受监管,这是法院公告授予他们的权力吗?请法院制止他们的违规违法行为。
法官回复不归法院管理。现在他们的经营行为违法已经有官司。
天眼查显示,2023年12月27日,唐秀园公司全资控股北京唐城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日,更名为北京唐城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北京唐城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北京唐城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1年。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实缴资本为零,参保人数为零人。
律师说法
上海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说,北京朝阳法院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众多债权人中的8人,创了全国先例,做法明显错误。举例说,一个公司欠了某自然人费用,法院可以变卖该公司财产给债权人,而不能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自然人。
处理涉众案件不能谁闹谁有理。更应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交由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机构等来处理更为合适。朝阳区法院如此公告制造了新的矛盾、新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漏洞。
唐人街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执行异议称,唐人街公司基于刑事判决书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不包括将“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交由集资参与人代表管理的行为义务。朝阳法院对唐人街公司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采取执行措施,超出了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属执行错误。
“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为唐人街公司的公司权力,不具有财产属性,朝阳法院要求将上述公司权力交由集资参与人代表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集资参与人代表并非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申请执行人,朝阳法院将唐人街公司的“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交由集资参与人代表管理,主体不适格。朝阳法院将唐人街公司的“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交由集资参与人代表管理,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不符,集资参与人代表不具有接受强制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便需要对唐人街公司无法拍卖或变卖的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也应参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由刑事审判部门作为财产管理的主体。
朝阳法院在未对唐人街公司“经营权、人事权、财务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及拍卖或变卖措施的情况下,即对上述公司权力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程序违法。
朝阳区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2016年5月22日,唐人街公司、黄某平等人与投资人代表达成《唐人街大厦监管会议纪要》,载明公章的使用管理:公章由原秀水公司专门的机要员管理。需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章规定,即双方主责人员签字后,填写用章记录,方可使用。如用章记录上没有登记,则所盖章的文件无效,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孙某才等人是通过什么途径拿到唐人街公司公章,并使用已经作废的公章发号施令的呢?
2024年12月29日,本网看到,高高的塔吊臂在唐人街大厦旁耸立,装修材料堆积在大厦进门处。
“看来,孙某才等人准备在这里大干一场,”张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