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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残志坚创业面对命运不公,“营商环境黑洞” 吞噬残疾民营企业家
2025-01-10 来源:本站

吴广立,一位高度残疾人,行走完全靠轮椅,但是其有一颗不服输的心,面对命运的不公,决然向命运发起挑战,经过几十年努力,终于小有成就,创办了几家企业。偶然的机会,得知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51%国有股份要转让,基于对产业的升级和对国有企业信任,决定竞买该股权,没有想到却掉到一个巨大的“黑洞”中,辛辛苦苦积攒几十年的产业被吞噬。

一、不平等协议的签订

2021 年 10 月 16 日,中通汽车公司与聊城融盛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中通汽车公司将其持有的中通钢构公司 51%股权以 3386.0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聊城融盛公司,在该合同中只是涉及到部分债权,中通汽车公司通过一系列几乎是逼迫的方式迫使各吴广立用自己所有的控制企业,还有其本人、儿子继续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若不签订,前期缴纳保证金1000万不再退还以及承担高额的违约,纵观所有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双方或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非平等,聊城融盛公司缴纳保证金后,基本上就被中通汽车公司控制了整个交易,此时聊城融盛公司再想退出已经很难,且出于对国有企业的信任,认为其账务应该很清晰,没有想到掉到一个巨额漩涡中。根据目前掌握的直接证据,聊城融盛公司已经为本次交易实际支付了九千多万元。《产权交易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许多条款都是完全为保护中通汽车公司的利益而签订,双方根本没有协商,碾压式的谈判必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二、蹊跷的债权转让

2022 年 2 月 17 日,中通汽车公司与中通钢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通钢构公司将其对潍柴公司享有的应付工程类应付款项预计 6,366,319 元债权转让给中通汽车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中通汽车公司与中通钢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通钢构公司将其对中建八局公司享有的应付工程类应付款项预计 4883 万元债权(最终所支付款项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转让给中通汽车公司

股权购买人聊城融顺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中通汽车公司利用公章还没有办理交接(2022年3月7日上午11点办理的公章交接手续),擅自将中通钢构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现在中通汽车比较无赖的是,既不向两家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认可债权金额价值,反过来还继续向聊城融顺公司主张债权,主张抵消债务又不被准许。对于中通钢构公司来讲,其既不能向中建八局、潍柴动力公司主张债权(济南高新法院、潍坊高新法院以不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又要向中通汽车公司清偿债务而对于中通汽车公司人来讲,既取得了中建八局、潍柴动力公司的债权,又能向中通钢构公司主张还款,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且中通汽车公司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向中建八局、潍柴动力公司行使权利,严重侵害中通钢构公司的合法权益,既然中通汽车公司在自己控制中通钢构公司期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自己,应当视为其认可该债权的价值,因此应当将上述转让债权确定的金额抵减中通钢构公司的债务,但是事与愿违,几千万的债权就这样被转移走了。

截至今日,两笔债权早已到期,中通汽车公司仍未通过诉讼方式向潍柴动力、中建八局主张债权,甚至没有采取任何催要款项的行动,明显怠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三、消失的巨额国有资产

中通汽车公司操纵下以及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以中通钢构公司的名义,从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融到巨额贷款,分别是2021年3月25日签订一份协议(天津银行),同年3月39日签订两份协议(济宁银行),3月30日签订一份协议(天津银行),在短短的5天内,从银行获取了承兑汇票票面总额达到1.2亿元之巨,且所有的承兑汇票均没有用于中通钢构公司的经营,均是给到山东中通钢机公司和聊城银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中通钢机公司财务资料中并无上述承兑汇票入账的记载,和聊城银宇物资有限公司也没有经济往来,中通钢构公司无法核查上述款项用途。

第一,1.2亿形成的时间值得质疑,一是对中通钢构公司股权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选定评估基准日是2019年10月31日,二是股权挂牌起止日期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3日,1.2亿产生的时间是2021年3月25日至30日期间,说明该1.2亿去向并未经过审计机构审计,且在这期间一直由中通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中通钢构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

第二,1.2亿形成的过程值得质疑,2021年3月29日济宁银行签订银承字第20210329090101-01号20210329090101-02号《承兑协议》,显示次出具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3000万元。该《承兑协议》中附表显示,出票人为中通钢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聊城市银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根据进一步核查,该承兑汇票在中通钢构公司账务中并未记载,中通钢构公司也没有与聊城市银宇物资有限公司发生业务,从而可以肯定并未用于中通钢构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2021年3月25日,以中通钢构公司的名义和天津银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通过该《承兑协议》,明确载明收款人依然是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在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账务中并未记载同年3月30日,以中通钢构公司名义和天津a银行济南分行签订银承字第20210318002号《银行承兑协议》,根据该《承兑协议》,显示本次出具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4000万元,通过该《承兑协议》,载明收款人依然还是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

在其控制中通钢构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中通钢机有限公司期间,上述1.2亿的款项最终去了哪里至今成谜。请求法院司法审计,未获法院准许。

中通汽车公司在明知其持有的中通钢构公司股权要转让,且根据中通钢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已经不可能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中通汽车公司通过提供担保让中通钢构公司大肆举债的目的意欲何为?且中通汽车公司并未采取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而是采用承兑汇票方式,便利贷款金额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且无账可查,转让股权时该1.2亿款项更是未经审计,若上述承兑汇票完全用于中通钢构公司,中通汽车公司主张权利还可以理解,关键是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并未用于中通钢构公司的生产经营。

中通汽车公司企图通过诉讼方式转移风险以及掩盖1.2亿的国有资产去向的目的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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