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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还能要回?
2025-05-19 来源:本站

案情回顾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元,约定10天内还款,超期按月利2分计算,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甲某因生病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无奈,原告甲某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在了解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虽然出具借条,但是只收到20000元借款,且从2016年9月10日到2019年9月10日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时限。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的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借据上记载的借款时间为10日,即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16年9月10日,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借据记载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至2019年9月10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案中,证人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曾搭乘证人车辆找过被告要账,虽然证人出庭证言证明在吃饭时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证明原被告在商讨欠款事宜,且该证人的证言并未直接否定原告在找到被告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成立。另外,经法院查明,原告在2021年、2023年通过微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存在,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判定被告乙某偿还原告本金共20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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