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谐音“我爱你”“1314”谐音“一生一世”。每年的2月14日、5月20日、七夕节这天,情侣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爱了,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可否要求对方返还呢?
法官在裁判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者转账,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
二、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者转账,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
三、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或者转账的,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的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官寄语:
情侣间发送示爱红包的初心是为了增进感情,将爱情进行到底,应以源于自愿、数额相当为原则,体现出具有“增熟剂”的功能和自己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即可,不宜超出自身收入或承受力的限度。但是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些情侣最终成为彼此的过客,从情人到路人,从恋爱到结婚,都有一个过程,这是一个充满变量的过程。情侣间在日常转账时备注用途、保留聊天记录,既不影响感情,还能避免日后因钱生嫌隙,甚至对簿公堂,让彼此少些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