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辉南县某小区,一场长达五年的物业费纠纷,在辉南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句号。这起案件不仅化解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更彰显了司法在基层治理中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作用。
案件起因:服务瑕疵引发缴费争议
家住某小区二楼的某女士,因常年不使用电梯,认为应减免电梯费;加之车辆在小区内被剐蹭时,物业监控未覆盖事发区域,调查无果后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此外,楼下下水道异味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遂五年未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将其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法官释法:权利义务统一破解“困局”
收到案件诉求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沟通,耐心进行释法明理,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需承担义务,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缴费义务。但法官也强调,物业需正视服务瑕疵,积极回应业主诉求。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小区物业自愿放弃违约金主张,承诺尽快清理异味下水道、加强员工培训;某女士当场缴纳物业费,物业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场持续五年的纠纷,最终以“互让一步”的温情结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物业的责任:需切实履行公共区域服务管理义务,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排查、主动沟通、积极整改,涉及其他部门的需协同处理。
业主的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保障小区服务正常运转的基础,对服务不满可通过合理渠道反馈,而非拒交费用。
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既要监督物业履职,也要协助物业督促业主履约,引导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物业与业主并非对立关系,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的共同体。和谐小区的建设,离不开物业的用心服务、业主的理解配合,更需要法治的引领与保障。辉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司法力量推动基层治理创新,引导各方以“共商、共建、共治”理念破解社区治理难题,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一个角落,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和谐社区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