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两起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在尊重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让孩子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成长环境。
案情回顾
申请人贾某系张某瑞、张某瑄的奶奶,且两人为同父异母。父亲张某于2024年7月因病去世,张某瑞的母亲裴某在2014年与其父亲办理离婚,不承担抚养费且离婚后一直和申请人及孩子没有联系,至今已有十年半之久。张某瑞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张某瑄的母亲何某在2017年与其父亲离婚,离婚后一直和申请人及孩子没有联系,现被申请人何某已经另组家庭,张某瑄一直和爷爷奶奶生活,见此情景,申请人贾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裴某对张某瑞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贾某为张某瑞的监护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何某对张某瑄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贾某为张某瑞的监护人。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适用特别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第一时间联系有关当事人对本案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经几次走访,对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的现实情况有了更加详细的掌握。考虑到被监护人张某瑞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官询问了其个人意愿,并进行了记录。法官综合考虑到两位未成年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张某瑞的个人意愿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张某瑞、张某瑄的奶奶贾某担任其监护人。案件生效后,法官对两位未成年人进行了回访,其爷爷奶奶悉心照顾张某瑞、张某瑄的生活起居,孩子们对现状比较满意,两位未成年人依旧保持着开朗活泼的性格。
法官心语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监护困境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撤销并指定监护人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能够起到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和保护的缺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本案是解决监护“空位”问题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常年不联系的母亲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奶奶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为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